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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人 新规出台,事关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 日期:2023年01月11日10:19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两部规章的发布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两部规章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新闻舆论工作队伍建设,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新闻舆论工作队伍的政治素养、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直接关系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效果;要求新闻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做政治坚定的新闻工作者,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引领时代的新闻工作者,坚持正确新闻志向,做业务精湛的新闻工作者,坚持正确工作取向,做作风优良的新闻工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培养“四向四做”新闻工作者,更好将党管媒体原则贯彻落实到新闻记者管理中,原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完善职业准入制度为切入点,就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2020年,为落实“建立健全新闻记者职业资格制度”改革任务,国家新闻出版署组建工作专班,梳理归纳以往工作经验和成效,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以建立统一考试制度为着力点,并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研究起草《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文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了中央网信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电总局等中央机关单位,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以及各省级宣传部门、行业专家学者,中央文改领导小组成员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2021年12月,中央文改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会后,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会议部署,结合新情况新要求,特别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对《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进一步调整优化,并研究制定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按照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2022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印发两部规章。

  两部规章是建立健全新闻记者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对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促进新闻事业高质量发展,对加强新闻舆论工作队伍建设、推进传媒领域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问:两部规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分为8章,共25条。第一章“总则”,明确考试的法律依据、功能定位、主要对象和原则要求。第二章“考试组织”,明确考试的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第三章“考试报名”,明确考试的报名条件和程序。第四章“考试内容”,明确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第五章“考试方式”,明确考试的具体形式、工作安排、合格分数线划定。第六章“考试违纪处理”,对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处理作出原则性规定。第七章“资格管理”,明确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信息管理制度,确定新闻记者职业准入管理和执业准入管理的关系。第八章“附则”,对新旧制度衔接、实施时间、解释权限等作出规定。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共11条,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作了详细规定,包括考试工作机构组建、考试科目设定、考试成绩管理、考点设置、考试大纲公布、考试安全保密等。

  问:两部规章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两部规章的适用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

  国外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新闻单位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两部规章。

  问:哪些人需要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有关规定,新闻单位未获得新闻采编从业资格,需要申请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须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新闻单位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可视情自愿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非新闻单位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这里的“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新闻单位。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规定了禁止报名的7种情形。各地考试机构将在考试报名环节严查严核报名人员资格条件,防止出现违规情况。按照规定,如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采取什么样的内容形式?什么时间举行考试?

  答: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明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重点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考试内容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安排,2023年度考试大纲将于2023年5月上旬公布。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明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根据工作安排,第一次考试拟于2023年11月举行。

  问: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这意味着,应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考试成绩均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考试合格分数线,即为通过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员,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与新闻记者证有何关系?

  答: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职业准入和执业准入,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组织实施。《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明确,“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申请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新闻记者证核发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组织实施”。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职业准入管理的具体制度安排。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施前,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信等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不同方式对本行业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进行从业资格认定管理,具有职业准入的性质。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后,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将成为获得新闻采编从业资格的唯一渠道。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未获得成绩合格证明的人员,不具备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新闻记者证是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的具体制度安排。获得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是申请新闻记者证的必要前提;但获得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直接申领新闻记者证,还需要具备《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只有申领并持有新闻记者证,方可成为新闻记者、具有开展新闻采编活动的合法权利。严禁未持有新闻记者证人员开展各类新闻采编活动。

  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原有新闻采编从业资格管理政策如何实现衔接过渡?

  答:两部规章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两部规章生效前,已获得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信等主管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的人员,或者已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两部规章生效后,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成绩证明是新闻记者职业资格的唯一合法有效证明;其他部门不再对本行业本领域拟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进行从业资格认定,组织开展的相关培训经历、考试结果,不再作为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证明。

  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与考前培训有何关系?

  答: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对新闻单位拟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明确标准、集中考核、统一把关,重在以考试促进教育学习、以考试检验能力素养,持续推动新闻舆论工作队伍建设。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规定,“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不指定考试用书、不组织统一培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级各类新闻采编培训,与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无必然关系,应试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

  鼓励各地各部门各新闻单位结合实际开展新闻采编专业培训,提高应试人员专业能力,帮助应试人员学习备考。

  问:对贯彻落实两部规章有哪些要求?

  答:按照两部规章,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并成立了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具体落实有关工作。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各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学习两部规章的规定要求,积极推进新闻记者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要统筹协调、周密部署,根据职责分工,结合自身实际,把两部规章的相关规定细化为具体任务,保质保量落实好完成好;要发挥优势、广而告之,把两部规章的规定要求宣传好解读好,充分体现政策规定的引导性规范性作用;要强化保障、积极准备,确保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及相关制度顺利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原标题:@新闻人 新规出台,事关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 责任编辑:颜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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