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提出的“3060”双碳目标,正在一步步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认为,在当前工作的基础上,推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以法治手段确保实现“双碳”目标,时机已到。
“运用法治手段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张天任说,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前后,国际社会迎来了第一轮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高潮,欧盟、英国、菲律宾、韩国先后开展相关立法。2015年,《巴黎协定》出台,国际上掀起了第二轮立法高潮,法国、芬兰、德国、新西兰等相继针对气候变化工作立法。
张天任认为,对于我国来说,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有利于提高科学、精准、依法履行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公约的能力和水平,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提供法律工具和方法,彰显我国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治决心,巩固我国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地位。
当前,我国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散在多个互相关联的领域,如污染防治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生态保护领域的《森林法》《草原法》,能源领域的《可再生能源法》,以及气象领域的《气象法》。张天任说,上述法律为应对气候变化做了充分的法律准备,但由于各有明确的立法目的,不利于统筹推进应对。
“《湿地保护法》是一个典型例子,它的目的是加强湿地保护,没有强调湿地的碳汇作用。”张天任说,全球湿地的碳储存总量约占12%~24%,是非常重要的碳汇,而目前的《湿地保护法》还无法承载双碳目标的需求。
从另一面看,在实现双碳目标的实际操作中也需要法律支撑。2021年10月,《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印发,各级政府、各部门纷纷出台实施方案。但截至目前,碳排放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主要职能、事权划分、监督问责等均未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国家和地方所设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和配额分配规则,法律授权也不够明确,甚至是碳排放权本身的法律属性也不够清晰,成为影响“双碳”目标的一大制度短板。
张天任认为,《应对气候变化法》的出台,可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为行政监管提供法治保障,各项碳减排活动也有了法律授权。对于我国践行实现双碳目标的庄严承诺,这一法治保障尤为必要。
(作者:刘钊 责任编辑: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