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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版专家说:中国怎样为全球气候问题尽责
来源:新气象网站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03日
 

 ●遵循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

  ●在国际合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承担相应的减少碳排放责任

  ●争取建立国际新规则话语权

  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将于近日召开,世界各国将商讨《京都议定书》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力图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协议。这次会议决定的碳减排目标和责任分担,将对未来全球经济发展走向起到重大的影响。

  毫无疑问,气候问题对于全球各国来说,必须坚持“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因为,全球气候问题,是一个涉及人类整体利益、地球生态系统完好、人类世代传承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问题,必须通过各个主体协同行为才能得以维护和治理,所以它是各国“共同的责任”。但由于全球气候问题的形成过程中,各国工业化长期碳排放累积形成了不同的生态历史责任、各国消费水平差距形成了不同的生态现实责任、发达程度不同的基本发展需求以及生态环境治理的能力的差别形成了不同的生态维护意愿,因而各国责任是“有差别”的。

  在这一背景下,大国在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的表率作用和合作诚意的示范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中国作为一个逐步发展起来的对全球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的大国,应当在全球气候问题中分担什么样的责任呢?笔者主张:中国对于全球气候问题,在“共同而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之下,在注重国家利益的同时,也应以维护全人类利益为己任,应当在全球气候问题的国际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主动承担起自身责任。既拒绝发达国家强加在我们身上的生态罪责(所谓“中国温室排放居世界第一”),又负责任地执行自己的减排行动目标(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同时还可承诺在2020年之后执行下述动态减排责任分担,以带动各国承担起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和高消费责任,不给发达国家推卸责任的借口。

  一、共同承担起与人均资本存量相对应的累积碳排放责任,承担起偿还资本累积过程中已经形成的“生态历史债务”和可能对后代形成的“生态未来债务”的责任。尽管欧美等先行工业化国家在累积碳排放方面的历史责任更为重大,但是,中国也应在同一原则下,与所有国家一起共同分担全球气候问题的历史责任。具体分担方式是:按照人均资本存量的增加而递进提高碳减排责任分担的比例。

  二、共同承担起与人均消费水平相对应的碳排放现实责任。消费者是各种经济活动过程以碳排放生产产品的直接享用者,因而消费水平也是碳排放责任的分担依据。尤其是在资本和贸易全球化的今天,这一分担依据比起生产者责任更为公平合理。在这一责任下,远高于全球平均消费水平的发达国家,无疑应承担起与之对应的碳排放责任。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的消费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中国也应在同一分担依据下,越来越多地分担责任。即,按照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而递进增加碳减排责任的分担比例。

  三、共同承担起在维护生态环境过程中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发展权利的责任。因为,生态环境破坏与贫困人口在某种程度上是同源性问题,容易形成贫困人口为生存需要而破坏生态环境的生态与贫困的恶性循环。所以,在生态治理中,贫困治理也是重要责任之一。

  四、共同承担起与享受生态利益相对应的生态补偿责任。因为,全球的生态功能区所形成的生态利益是由全球各国人民共享的,所以保护、修复全球生态功能区也是全球各国共同的责任,并不仅是生态功能区所在地的责任。中国在保护和修复本国生态功能区的基础上,还应分担保护和修复他国生态功能区的责任。具体分担方式是:按照人均GDP水平的提高而递进增加生态补偿资金的责任分担比例。同时,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全球生态环境的处在本国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应郑重承诺永不开发。

  在主动承担起上述责任的同时,还应在新的游戏规则建立过程中争取必要的话语权,以使有关应对气候问题的各种活动,能够朝着真正有助于遏制全球气候变化、真正有助于实质性减排的方向发展,而不让它异化为发达国家牟取或操控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手段(如低碳技术作为获得垄断利益的手段、碳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排放权交易作为金融炒作的手段)。  (信息来源: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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