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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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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气象网站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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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白玛赤林签发,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6令发布,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悉,5月19日,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草案)》。会议指出,气象探测为气候变化分析和预测、气象服务以及气象科学研究提供基础性资料,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的程度不断加剧。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对提高气象探测业务工作的质量和科学水平,提高气象预测、预报水平和气象服务及气象科研水平,以及防灾减灾,促进社会、经济和国防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会议认为,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有必要制定《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作者:次吉 责任编辑:连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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