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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颁布以来,气象部门在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加大执法力度以及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在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有三个问题较突出: 一是观念转变不到位,履职仍然有缺位。从传统的部门内部管理和业务管理向社会管理拓展的意识还有待提高,部门内部关于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职责有待强化,各单位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履行职能的工作机制还未形成。目前,社会管理仅仅局限于防雷、施放气球、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气象信息发布等方面,在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气候资源管理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空白,缺乏配套的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二是履职行为不规范,社会认同度依然不高。部门利益至上和部门保护思想不同程度存在,个别地方仍然没有明确划清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市场经营的界面,或不依法按职责分工进行规范运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没有根本消除;行政分割和地区封锁的现象仍然存在,行政投诉、复议或诉讼案件时有发生。这既影响气象部门的社会形象,也影响社会对气象部门履行政府职能的深刻认同。三是法律法规不全面,保障措施没有跟上。法律法规力度不够,履行政府职能的强制力和权威性还有待增强,对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涉及面广、相对复杂的案件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缺乏统一规定。履行职能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执法趋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这些问题,气象部门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应在五个方面下工夫: 一要适应形势要求,主动履职。气象部门在做好公共服务的同时,必须着力强化社会管理职能,特别要强化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气候资源管理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社会管理职能。要加快制定相关领域的法律、标准和政策,使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更加有法可依,职责更加明确,权利义务更加清晰,增强气象部门履职的主动性。 二要积极转变观念,大胆履职。气象部门业务性很强,专业性很突出,这是做好服务工作的天然优势,但对于社会管理而言,这同时又是一个劣势和不足。这就需要转变观念,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的责任意识,把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真正从原来所擅长的部门管理和业务管理向政府社会管理拓展。应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规范程序,充分发挥部门内各职能单位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积极性。 三要超脱部门利益,规范履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带头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克服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和执法趋利的现象,明确划清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市场经营的界面,规范运作,科学管理。要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尽快实行“四分开”,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塑造气象部门履职新形象。 四要不断扩大合作,依法履职。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对气象部门履行政府职能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建设、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要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防雷管理、施放气球管理等方面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和引进相关人才,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做到依法执法、准确执法、快速执法。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气象部门履行政府职能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的认同,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要管理与服务并重,全面履职。公益型事业的属性决定了气象部门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同时,必须加强公共服务职能。因此,要着力提高组织协调政府决策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和行业专业专项气象服务的能力,充分发挥气象部门在组织提供公共气象服务产品过程中的主导和主动作用。要积极研究和探索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方式方法,根据国家关于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深入思考气象服务开放进程、原则及应对措施,在国家和社会的层面做细做大气象服务,并在此过程中争取市场监管的主动权,扩大社会管理的范围。这样,也只有这样,气象部门才能在履行政府职能的过程中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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